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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华:新的发展时期对民办教育提出新的要求

2021-05-20 15: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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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出台。新条例贯彻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精神,是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操作性阐释和补充,是顶层集体智慧和基层首创精神的结晶,是新时代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指南。笔者认真研读新条例后,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进一步强调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办学方向是民办学校生存发展的首要问题,事关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教育是党之大计,国之大计。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式、组织结构、运行模式可以不同,但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上没有例外。新条例强调党组织在民办学校的政治核心作用,要求民办学校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明确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有党组织负责人,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从而初步完成了民办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分工制衡的闭环设计。

二、进一步明确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快速发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为创新教育体制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国家政策扶持。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民办学校扶持政策:

一是明确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

二是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提供服务。支持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民办学校重大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

三是发挥地方积极性。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

三、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校的监管

一是规范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参与办学的行为。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二是规范通过资本运作控制非营利性学校进行获利的行为。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是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四、积极引导和鼓励民办职业教育发展

近年来,在国家高度重视下,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培养培训了大批中高级技能型人才,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引导和鼓励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新条例做出了四项重要政策规定:

一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是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三是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四是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职业培训要求开展培训活动。五是民办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在上述政策指引下,可以激励行业企业积极关注职业教育,借助“职普一体”“职业教育各层次立交桥”为各产业输送源源不断高能且士气高昂的职业人才队伍。

五、更加全面保障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

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是落实公办民办平等地位的关键环节。新条例制定了更加全面的保障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规定:

一是鼓励民办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强调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的备案制度。

二是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家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

四是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

六、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

进入新时代,我国教育事业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加强学校规范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成为时代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新条例在维护教育管理秩序,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一是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二是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办学的行为。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依法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是完善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监管机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教育是一项崇高的事业,民办教育作为我们国家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实施条例》的发布及实施,无疑是站在新的发展历史时期对民办教育提出新的要求和指南,必将提振民办教育办学者的信心,促进民办教育更好、更快的发展。(作者苏华系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委、中华职业教育社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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